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5民初284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王素军、王俊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王素军,王俊改,黄紫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8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599674X。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该行员工。被告王素军,女,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王俊改,女,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黄紫昳,女,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王素军、王俊改、黄紫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 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