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685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嘉里中心2901室。负责人聂九利,经理。被执行人陈辉权。被执行人单钰泉。上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辉权、单钰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辉权、单钰泉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公波
审判员 谢小波
审判员 王良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文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