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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6857号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辉权、单钰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辉权,单钰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685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嘉里中心2901室。负责人聂九利,经理。被执行人陈辉权。被执行人单钰泉。上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辉权、单钰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辉权、单钰泉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公波

审判员  谢小波

审判员  王良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文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