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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0民初667号

梁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0民初667号原告梁某,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现住西林县。被告何孙延,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现住西林县古障镇古障村坡岩屯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何孙延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现已自行和好,原告特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孙延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何孙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农启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