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文辉,生于1967年5月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王怀政,男,生于1988年5月12日,汉族,销售员,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熊文辉与被执行人王怀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怀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6567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熊文辉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黄亚州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