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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058号

郭长传、曹培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长传,曹培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郭长传,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秦明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培东,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郭长传与被执行人曹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 斌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