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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280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赵国庭、赵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赵国庭,赵春红,赵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8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599674X。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该行员工。被告赵国庭,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赵春红,女,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赵晓伟,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赵国庭、赵春红、赵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 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