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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847号

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847号

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系该单位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谢海燕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