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847号
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系该单位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谢海燕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