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肖安树。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许冰佑。申请执行人肖安树与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安树于2016年7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肖安树案款共计219190元。但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成都市、自贡市的房屋、土地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并未委托代理人(代表人)。故根据该系列案实际情况,经合议庭审议同意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19190元,现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肖安树219190元。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肖安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吴皓常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