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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44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与珲春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珲春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负责人:金铭,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木,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珲春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关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与被执行人珲春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珲春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230万元保证金暂无法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7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现在本院有其他未执行完毕案件,待该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再恢复本案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日男

审判员  徐龙虎

审判员  姜吉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郎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