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957号申请执行人杨筑宁,男,1968年7月15日生,回族,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白小平,女,1954年3月17日生,汉族,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陈忠祥,男,1949年11月16日生,汉族,地址在贵州省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万元及利息20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431元、执行费1268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白小平、陈忠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外出向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小春
审 判 员 谭 晖
审 判 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家 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