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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29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公司、张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公司,张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公司。

负责人:方勇,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锐,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立茹

审判员  汪 澜

审判员  魏 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