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468号申请人李雅洁,住个旧市。申请人陈荣芬,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张进华,住开远市。申请执行人李雅洁、陈荣芬与被执行人张进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开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502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5487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进华赔偿申请执行人李雅洁、陈荣芬人民币254877.40元,张进华于2017年12月30日前、2018年12月30日前最少每年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最少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直到还清所有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4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亮
审判员 普志国
审判员 黄健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
书记员 刘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