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878号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焦山寺村北。
负责人:喻文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丙强,该单位职员。
被告:曹山,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与被告曹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应当预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宜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