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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1130号

马克平与湖南天狼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克平,湖南天狼服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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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马克平,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湖南天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杏花村西路088号。

法定代表人:黄真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克平与湖南天狼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克平与被执行人湖南天狼服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学 睿

审 判 员 ���廖文

代理

审判员 陈 纯 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