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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4119号

孙来华与徐阿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来华,徐阿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4119号申请执行人孙来华,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徐阿妹,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孙来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字第48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阿妹支付借款人民币5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阿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阿妹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徐阿妹亦无从业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阿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4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明进

代理

审判员  陈 曦

代理

审判员  任承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