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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334号

王长英与史卫权、史桂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长英,史卫权,史桂香,印红兰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王长英,女,汉族,1966年12月6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史卫权,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史桂香,男,汉族,1944年7月19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印红兰,女,汉族,1951年9月16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王长英与史卫权、史桂香、印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