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王长英,女,汉族,1966年12月6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史卫权,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史桂香,男,汉族,1944年7月19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印红兰,女,汉族,1951年9月16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王长英与史卫权、史桂香、印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