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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4140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曾凡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曾凡军,童淑珍,吴开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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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140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东座6楼,组织机构代码662655196。法定代表人张端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泽洪,广东嘉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凡军,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第三人童淑珍,女,1974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第三人吴开杰,男,1966年04月07���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曾凡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合计82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何    静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人民陪审员 廖妙 � �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佳惠(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