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746-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被执行人刁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徐某乙。本院在执行徐某甲与刁某、郭某、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乳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6)鲁1083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哲
审判员 牟旭成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十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