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3048号
原告:许慰霞,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A1幢8楼。
法定代表人:周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安泰��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洪下桥3号。
负责人:俞际栋。
原告许慰霞与被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许慰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慰霞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慰霞撤诉。案件受理费6591元,减半收取计3296元,由许慰霞负担。
审判员 苏玲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巧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