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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6610号

于九英诉郝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九英,郝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610号原告于九英,女,1970年1月3日出生。被告郝泽,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九英与被告郝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九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九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于九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