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3执1266号-4

魏勇与张号波、汪步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勇,张号波,汪步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266号-4

申请执行人:魏勇,男,1984年11月12日生,居民,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张号波,男,1982年5月2日生,居民,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汪步卿,男,1972年9月1日生,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勇与被执行人张号波、汪步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汪步卿在中国建设银行舒城县支行62×××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步卿在中国建设银行舒城县支行62×××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应保

审 判 员  倪 明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