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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338号

王春雷与晋万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雷,晋万同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338号

申请人:王春雷,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晋万同,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王春雷与晋万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晋万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王春雷480000元的义务,本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穷尽执行手段和方法,经查明被执行人晋万同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宝林

审判员  张宗春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