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338号
申请人:王春雷,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晋万同,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王春雷与晋万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晋万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王春雷480000元的义务,本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穷尽执行手段和方法,经查明被执行人晋万同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宝林
审判员 张宗春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