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锦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冯炜春,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俊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叶敬。
委托代理人:陈泽荣,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福娣,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欧阳锦润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欧阳锦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审判员 侯 旭 东
审判员 杨 卫 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美 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