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335号
原告:张晓华,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
被告:王辉,男,汉族,1989年12月19日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被告:姜文婷,女,汉族,1990年3月21日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原告张晓华诉被告王辉、姜文婷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王辉、姜文婷的具体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晓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治国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朱 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脱兴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