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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335号

张某某诉王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晓华,王辉,姜文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335号

原告:张晓华,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

被告:王辉,男,汉族,1989年12月19日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被告:姜文婷,女,汉族,1990年3月21日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原告张晓华诉被告王辉、姜文婷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王辉、姜文婷的具体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晓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治国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朱 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脱兴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