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299之二号申请人周玉芬。被申请人王光炎。被申请人龙泽贵。申请人周玉芬与被申请人王光炎、龙泽贵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光炎、龙泽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6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小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