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周某,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李某申请执行周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之水
审判员 卞文新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可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