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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4执165号

谭爱娣与吴建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爱娣,吴建旭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谭爱娣,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执行人:吴建旭,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执行谭爱娣与吴建旭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有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旭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审判员  陈燕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靖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