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687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娥,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张丽,女,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震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