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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598号

车孝宏与赵邦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孝宏,赵邦富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车孝宏,男,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赵邦富,男,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邦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邦富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93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丽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