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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449号

牛杰善与悦阳、郭守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杰善,悦阳,郭守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449号原告牛杰善,男,1952年3月11日生,汉族,滑县城关镇东唐庄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悦阳,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滑县老店乡悦庄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郭守先,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滑县城关镇西唐庄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杰善诉被告悦阳、郭守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杰善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悦阳、郭守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牛杰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杰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杰善负担。

审 判 长  康素敏

代理

审判员  王巧凤

人民陪审员  李建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逯瑞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