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645号
原告:赵金斗,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吴国东,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赵金斗与被告吴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赵金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斗以现在无法找到被告,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金斗负担。
审 判 长 王竹青
审 判 员 付 薇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