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俊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安仁县亿达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俊腾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仁县亿达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翰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周裕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