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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杨德和

审判员 谢新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雄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