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金玮,局长。被执行人左桂民,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左桂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经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青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左桂民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李素林
审判员 赵莹莹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王兆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