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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990号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左桂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左桂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金玮,局长。被执行人左桂民,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左桂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经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青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左桂民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李素林

审判员  赵莹莹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王兆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