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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民初1475号

陈浩、邓国超与高富金、刘向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陈浩,邓国朝,高富金,刘向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1475号

原告:陈浩,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现在吴起县。

原告:邓国朝,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现在吴起县。

被告:高富金,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现在吴起县。

被告:刘向前,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吴起县。

原告陈浩、邓国超诉被告高富金、刘向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日立案。

原告陈浩,邓国朝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浩、邓国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浩负担。

审判员  张发晓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沛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