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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946号

宋夫玉与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夫玉,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宋夫玉。被执行人隋军。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相应的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2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