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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执244号之三

王志强与保定瑞达铝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保定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8执2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保定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08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委托保定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988193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拍卖的保定某有限公司的位于保定市清苑区5.29亩土地上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某某。【被拍卖的房产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时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建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