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8执2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保定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08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委托保定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988193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拍卖的保定某有限公司的位于保定市清苑区5.29亩土地上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某某。【被拍卖的房产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时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建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