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126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丁义传,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成,凤阳县门台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杨玉泉,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耿家莉,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徐约昌,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魏方法,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丁义传与杨玉泉、耿家莉、徐约昌、魏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玉泉、耿家莉、徐约昌、魏方法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许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