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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092号

丁义传与杨玉泉、耿家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义传,杨玉泉,耿家莉,徐约昌,魏方法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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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126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丁义传,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成,凤阳县门台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杨玉泉,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耿家莉,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徐约昌,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魏方法,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丁义传与杨玉泉、耿家莉、徐约昌、魏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玉泉、耿家莉、徐约昌、魏方法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许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