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字57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新阳企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贻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91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本案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哈尔滨新阳企业集团公名下、坐落于威海市世昌大道北、文化西路西、证号为威高国用(2013)第121号、面积为666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