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贤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