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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683号

胡某某与王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贤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