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8)椒执字第492号

台州市椒江洪家农村信用合作社、陈北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洪家农村信用合作社,陈北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椒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洪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陈北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北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北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北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北望(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52712.4元,先冻结12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伟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