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697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瑞。
委托代理人:马艳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邢永柱,男,汉族,农民。被告马建勋,男,汉族,农民。被告邢永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永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书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