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50-2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丁仕权,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叶泥,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仁富,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
申请人:叶守红,女,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丁仕权与被告张仁富、被告叶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50-1号民事裁定,查封张仁富所有的位于滁州市凤凰湖居委会琅琊队价值25万元部分的房产;查封丁四珍所有的位于紫薇东村XX幢XX室房屋(房地权滁字第××号)。丁仕权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仕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张仁富所有的位于滁州市凤凰湖居委会琅琊队价值25万元部分的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丁四珍所有的位于紫薇东村XX幢XX室房屋的查封(房地权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於 虹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杜玉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