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4行审24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袁修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兴盛腾飞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腾飞,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武汉兴盛腾飞家具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蔡环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蔡环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蔡环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蔡环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邱佑勇
人民陪审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