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81行初10号原告茶陵县下东街道小车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即原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负责人李爱勇,组长。委托代理人李钢,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苟子岭00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20118061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进行诉讼或协商谈判。委托代理人李新,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李家湾12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70607065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地址:茶陵县城关镇炎帝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江小忠,县长。委托代理人曾文平,茶陵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诉讼请求,就行政补偿部分参与调解,参与诉讼,代领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陈文发,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下东街道小车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即原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诉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茶陵县下东街道小车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于2016年10月24日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下东街道小车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茶陵县下东街道小车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即原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茶陵县下东街道小车村第十一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凌海军
代理
审判员 游 双
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吴楷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