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被执行人王斌、孙学军、孙波、宋晓明、夏淑萍、唐健、邵帅、孙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斌、孙学军、孙波、宋晓明、夏淑萍、唐健、邵帅、孙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款101880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