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804号原告姚丙强被告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丙强与被告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丙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丙强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0元,由原告姚丙强负担。
审判员 雒明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