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824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被告唐亮,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穆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亮、穆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