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李义民,男,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元成,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张立华,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秦义,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温元庆,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被执行人张福来,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孙庆瑞,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与温元庆、张立华、温元成、秦义、张福来、孙庆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温元成、张立华、秦义、温元庆、张福来、孙庆瑞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元成、张立华、秦义、温元庆、张福来、孙庆瑞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温元成、张立华、秦义、温元庆、张福来、孙庆瑞暂时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温元成、张立华、秦义、温元庆、张福来、孙庆瑞有可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牧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