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2执431号

唐巧云与唐小林、熊贵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巧云,唐小林,熊贵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唐巧云。被执行人唐小林。被执行人熊贵玉。唐巧云与唐小林、熊贵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007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小林、熊贵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巧云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孙军荣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小林、熊贵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巧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小林、熊贵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巧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洪涛

代理

审判员  邓祥智

代理

审判员  杨利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小波 更多数据: